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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法人刘强东 南阳唐河法院喊你给消费者道歉呢!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13 22:47:42 人气: 标签:京东自营有翻新机吗
导读:近日有关唐河消费者在2016年4月25日通过互联网网购方式在京东商城购买一款品牌平板电脑后出现质量问题“疑似假货”,该消费者在2017年2月份首次起诉京东买卖合同一

  近日有关唐河消费者在2016年4月25日通过互联网网购方式在京东商城购买一款品牌平板电脑后出现质量问题“疑似假货”,该消费者在2017年2月份首次起诉京东买卖合同一案在唐河县立案!此案曾经报道过,期间第一次开庭京东无人员代表参加庭审。后经多次庭审最终判决在2017年11.30日唐河法院判决京东败诉,

  案件回顾:2016年4月25日,唐河县居民白某在京东购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5月12日晚正在使用时出现故障,白某立即打电话给京东客服,客服推诿扯皮说是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白某随给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等单位投诉举报。市工商局立案进行调解,白某不服调解。经过咨询有关法律专家,白某决定把京东告上法庭,并在唐河县法院立案。2016年10月11日上午九点在唐河县开庭审理!据庭审现场得知,被告京东商城(京东),法人代表,刘强东没到场应诉和委托他人到场,法庭以被告缺席依法开庭审理。原告人:白某某,女,现年48岁,大专文化,教师,住址:唐河县文峰区新春社区。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现年52岁,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址:同上。被告人:京东商城(京东),法人代表:刘强东,住址:市海淀区苏州街在地图中查看。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责令京东收回所售有问题的平板电脑一台,退还原告所付商品货款3299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一、2016年4月22日15时57分,原告通过互联网在京东订购了一台价格3299元货到付款的苹果平板电脑(订单号:)。4月25日在唐河城区收到了该商品,并把该商品货款付给了送货员。二、2016年5月12日晚,原告用该平板电脑看电视剧时,突然在显示屏左下角出现了一个拇指大的黑块,一直未能消失,5月13日、5月14日……原告和家人多次向京东反映此事,要求予以维修或退换,京东均以种种的言语予以。三、我们认为:京东在本案主要有以下错误:(一)、店大欺客,推诿扯皮。记得有一次,原告就此问题电脑向京东客服电话投诉时,客服在没有见到问题电脑实物的情况下,就地说是由原告磕碰摔造成的。原告耐心的向客服解释:该电脑在原告处根本就没他说的这些情况发生,是在正常使用时突然出现了一个拇指大小的黑块,一直未能消失,这是该电脑本身存在瑕疵造成的。客服根本听不尽这些解释,死咬着问题就是由原告造成的。更可笑的是还有一次,京东客服找来一个他们所谓的工程师一口咬定说:是电脑屏碎了,这是你弄坏的!原告问工程师:你没见到实物,咋知道屏碎了?工程师傲慢地说:我看一眼你发的图就知道了。毛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试问:你京东在没见到问题电脑实物的情况下,就先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然后反过来原告,把责任统统往原告身上推;你咋不说这电脑是有瑕疵、是翻新机、是水货,是你们磕碰摔造成的呢?还有,你们的工程师只凭上传的一张图片就说屏碎了,你这工程师难道长了一双千里眼会透视?隔着一千多公里就能给电脑看病?这太奇才啦?事实上,该电脑屏根本就没碎,这不是八道诬赖人吗!他们之所以这样讲话,除了推卸责任外,无非是让人觉得:你这是假话、、。原告对他们这种、诬赖原告的言语十分,感到他们对原告作为一个诚实、守信、守法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所以,不争馒头争口气,这个官司我们一定打!我们认为:他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三、四、七、八、十、十一、十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四十、四十四等条之,应负违法责任。后来,京东客服又给原告方一个0的商家电话,说:找此商家就能解决问题,不要再找他们啦,他们不管了。我们一查,这个电话是江苏宿迁的。于是,就给这个商家打电话协商解决此事,商家让我拿问题电脑找质检部门做鉴定。我说鉴定应该你们做而不是我做,因为根据消保法23条:你应承担举证责任。结果协商来协商去,人家就是不给咱解决问题!经找法律专家求教,我才恍然大悟:原来京东叫我找别的商家是在忽悠我,这事还得由京东来负一切民事、法律责任。(二)、承诺,不讲信誉。开始,原告在京东浏览该电脑产品介绍的网页上,读到这样的售后保障承诺:“iPad整机及所含附件自原始购买之日起享有 1年保修期。主要部件享有 2年保修期,主要部件指主板(MLB)、内存、硬盘(HDD/SSD)、显示屏 (LCD)和交流电源适配器。”原告基于上述承诺,再加上对京东是大商家的,就放心购买了该产品。结果放心变成了闹心。原告4月22日下单订购了该产品,4月25日收货并付款,到5月12日就出现了瑕疵!对在短短不到20天就出现的瑕疵,你京东竟公然承诺、推卸责任,称“不在三包范围内”,显然你这1年、2年的三包承诺更是的把戏。依我看,你所谓的三包服务,实质是不修、不换、不退的包服务!京东这种不讲商业信誉的失德行为,了原告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之有关,应当承担违法责任。(三)、欺诈,上当。最初,原告在京东浏览该电脑页面时,看到有“京东自营”的明确标示。为此原告上百度查了“自营”的解释--自营,是由网上商家亲自采购,并负责发货、售后,货品质量由网上商家予以的销售模式。非自营,是由网上商家提供销售平台,由厂家或者其他商家发货,网上商家收取平台费用的销售模式。又查到“京东自营”:是京东商城自己卖自己的商品,没有自营的话是其他代理商在卖的商品。原告由此相信“京东自营”是京东自己卖自己商品,质量有的销售模式。于是就放心大胆地购买了该商品。结果事与愿违、吃亏上当。现在,我同江苏宿迁的代理商通电话后才发现,该电脑不是京东自营的。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京东最后一直催促我打这个代理商电话,并说只有找该商家,才能解决问题,该商家也未推辞,就接手了此事。所以,我认为:该电脑不是京东自营的,而是宿迁这个代理商自营的。另外,该电脑京东提供的,既不是开的,也不是宿迁开的,而是武汉开的,这进一步证明了该商品不是京东自营的。据此我们认定,京东的所谓自营,完全是欺诈、上当的!对照《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五十六等条之,已构成欺诈的违法行为,京东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京东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做为一个消费者的名誉权、信用权及财产方面的权益。现原告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之有关,支持原告两项:一是,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是,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299元;被告欺诈依法所产生的增加赔偿金9897元;代理人进京找专家咨询的两趟费5000元(还没算吃住,一趟来回汽油费、过费2500),咨询费1400元,材料费200元;诉讼费50元;共计19846元。以原告的权益!2016年10月11日上午唐河县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审议后,该案根据情况择日判决!

  内容摘要:10月12日,“南阳”“南阳关注”、、微信号发表了一篇 《南阳市民状告京东“售假”被告缺席一审在唐河开庭择日宣判》的文章,后引起京东不满,其以 “标题称状告京东‘售假’与事实不符,案件主要涉及售后问题,与‘售假’毫无关联,没有任何证明京东‘售假’,作者偷换概念,会对受众产生,对京东的名誉造成了侵害”为由,将“南阳”、、投诉到微信投诉平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释第241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故本案可以根据现有的缺席判决京东公司对唐河县的开庭传票置之不理,不出庭应诉,也许认为是原告诉权,不值得大东家千里迢迢来应诉,放弃诉权那是京东的,本无可厚非但面对河南法制报“南阳”微信上的一篇正常新闻报道文章,便立即予以投诉侵权,不得不让人哀叹其对待开庭传票的冷漠与对待新闻报道的之间的强烈反差!同样一件事,京东的态度为何两重天呢?我们先来看看“南阳”这篇文章的标题“南阳市民状告京东‘售假’被告缺席一审在唐河开庭择日宣判”,通观该篇文章并没有说京东销售假货,而是称“售假”。 “售假”一般应理解为销售假的商品,商品当然包括实物、服务、承诺、。回到本案,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属“京东自营”,在京东上购买过商品的消费者应该都有所了解,自营商品的价格往往比非自营商品的价格要高,也往往比淘宝平台上商品的价格要高。分析其原因,主要因为自营的商品进货渠道较正规,经过严格筛选,售后服务有更好的保障,成本自然也高。京东称终将会在电商大战中胜出,靠的就是自称其自营模式的先天优越性,因为自营商品质量更有,服务更有,而第三方平台假货横飞,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京东无论在公开场合,还是售后服务说明均表露这种看法,而大多数消费者也信任此种说法消费者为什么愿意花高价购买自营商品,因为购买该商品的同时也购买了信任和更好的服务。信任什么?信任你所自诩的自营模式的优点。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不是你自营的,还会为更高的价格埋单吗?消费者的商品出现问题,找京东客服,客服百般,后客服给消费者一个商家的电话号码,让消费者找其解决问题。该商家是江苏宿迁的,态度蛮好,承诺协商解决此事,但就是不解决问题。我们又不禁要问,该商家与京东什么关系?是该商家将商品放在京东商城上卖?还是京东从该商家进货?京东这么大的电商从一个小商家手里拿货,然后自己卖,这种可能性应该跟中彩票差不多吧!

  我们又不禁要问,如果该商品不是京东自营,算不算消费者?算不算“销售假承诺”?在此我们不能不消费者的那股倔劲,把客服“”的漏出了马脚,甚至无意中可能揭开了一场。在社会“法比天大”,京东竟“”法院传票,拒不到庭,甚至都懒得辩解,可见其气焰之甚,你可以消费者的投诉,但你不能法律的权威!消费者要求售后服务,你百般、消费者投诉,你置之不理、消费者状告,你也。新闻对此事的正常报道,你却之极,要求删文章,你这双重标准也太明显了,让人有一种“我可以打你,但你不准”的细思极恐。我们很好奇,为什么京东可以“”消费者投诉,置之不理,“”法院传票,拒不到庭,却对新闻的正常报道之极?究其原因是对其自身利益的,不知道京东在想着自身利益的时候,是否想到如何消费者的利益?最后送给京东五个字:且行且珍惜针对京东投诉“南阳”一事,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认为电商竞争激烈,购物体验已成为消费者购买意向的决定性因素,与其说电商的是实物,倒不如说的是服务和信任首先,消费者之所以愿意花更高的价格在京东商城购买其自营商品,是因为相信其自营模式。从京东对外其自营模式的优点、自营商品与非自营商品的售后服务对比、自营商品价格与非自营商品价格对比可以看出,消费者购买京东自营商品的价格必然包含了辨别商品优劣和更好服务的成本。消费者是相信该商品为自营商品,才愿意购买该商品,如果证明该商品并非自营商品,那么京东可能涉嫌欺诈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最高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南阳”在报道的新闻标题中虽包含“售假”词汇,但已加双引号,且根据消费者的陈述其购买的商品可能非自营商品,“售假”是对该商品非京东自营商品的合理怀疑,且报道的主要内容并不失实,故南阳不存在损害京东名誉的行为最后,京东作为一家上市企业,对质疑声音,实属正常。但正是因为其作为上市企业,更应该对质疑的声音,而不是要求删除文章当的声音出现时,其想到的是穷尽一切办法删除文章自己的声誉,却对消费者的投诉置之不理。一个企业无论做的多大,都不能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有权用脚投票。在此也送给京东五个字:顾客是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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