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买东西,被商家隐瞒了货物真实信息不要怕,事儿君提醒你,咱可以用法律自己的,具体流程往下瞧。 2017年8月3日,消费者金先生在大兴区西红门镇 “手机卖场”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7”手机一部,在使用中发现手机外包装盒上的型号与手机内置的型号不一致,消费者通过“苹果”官网进行查询,显示为“官换机”(注:“官换机”是指苹果iphone 用于售后换机用的全新机器,是为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苹果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时,为消费者更换的全新手机,不进入销售渠道,无包装和配件)。于是找到“手机卖场”要求退货,在场经理表示手机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吵,无法达成一致,遂产生消费投诉。 2017年9月19日,西红门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调查调解机制,执法人员对商家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核实了该场所营业执照情况,对该公司手机进货渠道、销售台账、宣传促销等情况进行了检查,调取了进销货台账、销售票据等相关材料。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西红门工商所依法受理,并与消费者和商家约定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消费者认为:商家未告知自己所购手机是“官换机”,该手机店的员工通过虚假介绍,自己花费了新手机的价格,购买了不是新手机的“官换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强烈要求退货,并索要赔偿。 商家认为:自己销售的就是“苹果7”的新机,“官换机”也是新机的一种,该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不符合退货条件,并且消费者在购买时已激活手机,造成手机贬值,所以不能为消费者进行退货。 执法人员针对双方意见,分析了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网上查询记录等材料,比对了调取的商家的进货票据、销售小票存根等材料,组织双方对购买手机相关事项逐一确认。双方先后确认了购机事实、该手机是“官换机”的事实等内容。在确认商家是否告知消费者手机为“官换机”事项时,双方产生了争议,消费者表示商家未告知,商家强调促销人员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已充分了解。执法人员通过查验购物小票,并未标明为“官换机”,据此确认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家认可。 经西红门工商所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见,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退还消费者6500元,消费者退还了该“官换机”及其配件。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消费者。”本案之所以能顺利调解成功,前期收集、提取的发挥了重大作用,有效的证明了商家销售“官换机”的事实、在销售中故意隐瞒了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信息等情况,对商家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调解完成后,西红门工商所对有违法行为的商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