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中川货运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合宝矿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10号民事。限你司自本公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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