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某企业计划2020年某月进口原产于美国的鲜苹果(税则号列0808.1000),应按多少税率计征关税呢? 该商品同属于税委会〔2018〕1(加征关税税率15%)、税委会公告〔2018〕5号(加征关税税率25%)、税委会公告〔2019〕4号(加征关税税率10%)清单内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各轮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即为15%+25%+10%=50%,再加上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10%计算即为60%,输出“特别协定税率“查询结果60%。 此查询显示的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附件中对美实征关税商品清单对应的税率与最惠国税率叠加后的征税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就第一批(5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提出的有效申请完成了审核,按程序决定了第一次排除商品清单并于9月11日公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 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第一次排除清单涉及了农牧业生产、石油化工、原料药、医疗器械等领域共计17项商品(分清单一和清单二),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1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即不再加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反制美301措施的所有批次加征关税。 同时,对于申请主体就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提出的有效申请完成审核中部分化工类产品,经审慎研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继续排除部分商品,并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8号)。 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第二次排除清单涉及6项商品,主要为化工产品。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1年),不再实施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即不再加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反制美301措施的所有批次加征关税。 根据税委会2019年第6号公告,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中,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加征的关税均可退还。清单二所列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根据税委会2019年第8号公告,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中的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600亿美元)排除申请已于2019年10月18日截止提交,相关申请正在审核中。税委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后续批次排除清单将陆续公布。相关数据会至归类系统,并同步孙俪被包养至总署互联网站、APP、微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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