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广州梓瑜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9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广州梓瑜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7768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本院受理的广州梓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谭维维整容的,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费、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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