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书报、圣艾斯特莱雅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机等信息技术产品、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