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杜仁俊诉孙绪建、广州市黄埔区剑兰机械维修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剑兰机械维修部所住黄埔广新770号第八间法人代表)孙绪建支付原告杜仁俊加工费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被告孙绪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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