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凌吕华)郑先生在自家堆砌的花坛上浇花时忘关水龙头,使水渗漏进电梯机房并致电梯受损,郑先生以该笔维修费应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为由拒付赔偿。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郑先生支付物业公司维修费2万元。 2008年,郑先生在某小区购得一套复式房屋。装修时,他在十二层顶部房屋西侧与电梯房相邻的阳台上修建了花坛,并在花坛南侧搭建了假山和鱼缸。去年底,郑先生在阳台上浇花,但疏忽大意,忘记关水龙头,水漫进电梯顶部、厅门和底坑,导致电梯产生故障停止运行。其他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物业公司花费2万元对电梯进行了修复。但当物业公司向郑先生追偿时,郑先生却主张维修费应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维修基金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但如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系人为所致,则应由行为人承担修理、更换住宅共用部位、马伊琾共用设施设备的民事责任。郑先生浇水不慎致电梯机房漏水,理应承担电梯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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