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署调[1991]951号 发布日期:1991-7-22 执行日期:1991-7-22 附件一:海关工作人员使用防暴器材的暂行 附件二:海关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保养和安全管理规则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 现将《海关工作人员使用防暴器材的暂行》和《海关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保养和安全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在使用前,应组织好对使用和管理防暴器材人员的培训。调综(1990)53号文《关于下发武器、弹药、警械、防暴 器材保养和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 一、海关工作人员使用防暴器材的暂行 二、海关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保养和安全管理规则 1991年7月22日 附件一:海关工作人员使用防暴器材的暂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正确使用防暴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四条第六项的,制定本。 第二条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防暴器材,是指经批准列装的防暴枪、各种防暴弹,由海关总署统一购置、配发、并列入关产登记。 第海关配备的防暴器材为缉私专用。 第四条各海关收到海关总署配发的防暴器材后,应即向当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使用情况,应当按期向海关总署和当地机关报告。 第五条防暴器材严禁个人携带回家或转借他人。携带防暴器材到本市、县以外地区执行缉私任务时,应经关领导批准并在海关所在地机办理通行证。 防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应立即报告于当地机关和海关部署。 第六条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缉私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防暴器材)。 (一)走私或走私嫌疑人以海关检查或以海关工作人员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非使用防暴器材不能时; (二)走私逃跑、无效时; (三)走私或走私嫌疑人聚众阻碍海关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或哄抢被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以及海关监管货物不听时; (四)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对受到,或者遇有、抢夺武器警械和防暴器材的非常情况,非使用防暴器材不能自卫和时。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防暴器材,应当以对方为限度。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使用前应先行,对方一有畏服表现,应即停止使用。 第七条海关工作人员使用防暴器材时,应当经当时在场的最高负责人批准,并注意防止在场的其他人。 第八条使用防暴器材造员伤亡的,应当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海关和当地机关报告。 第九条严禁防暴器材。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本使用防暴器材造员重大伤亡和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依照有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海关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保养和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的管理,使用,预防事故,保障安全,根据《海关工作人员配备、使用武器和警械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领导和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克服思想,健全各项规章和勤务制度,切实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安全。 第配有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的单位应当设置专用库房或仓室,库(室)门窗和箱柜需用金属材料制作,必须牢固耐用,并设有防盗装置;库(室)内各种设备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配备消防器材,制定消防措施。 第四条库(室)内要整洁干燥,温、湿度适宜,通常室温在15-30℃,相对湿度40%-70%内。定期对库(室)内温、湿度进行检测和登记,超过范围时,要采取调温、调湿措施。 第五条库(室)内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的存放要有秩序,分清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的类别、型号、弹种,严格实行枪、弹分开存放和保管,严禁在库(室)内擦枪、验枪、试装枪弹以及敲击金属。 第六条健全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的进出库登记和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报批手续,点验、清查制度,确保账物相符,指定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制度。 第七条执行任务或训练后,使用人员应认真擦拭保养武器,武器入库要清洁完好;搬运武器弹药、警械和防暴器材要稳拿轻放,严禁抛掷、拖拉、碰撞和敲击。 第八条非保管人员严禁进入存放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的库(室),需进入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员陪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室)内严禁吸烟和一切明火作业。 第九条库(室)内,严禁住人和存放个人物品及其他非物品,库(室)配两套钥匙,由部门领导和指定保管人员分别保存,如丢失,立即并及时更换门锁。 第十条保管人员要责任心强,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请示报告,协助领导做好武器弹药、警械和防暴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武器库房应有专人昼夜值班。 以上适用于所有配备武器弹药、警械、防暴器材的海关,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本《规则》系内部,不对外公布,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推荐: |